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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民用司法法律 采矿业由于其在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它对各州和市的增长和结构的巨大贡献,享有公共事业的地位,这将其提升到法律关系和讨论的最高水平。 。 众所周知,矿产资产(水、黄金和装饰岩石),实际上,即一般的底土,都是联邦资产,这可以从《宪法》第 20 条第九节中推断出来。 因此,为了进行勘探,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该授权由国家矿业局(ANM)颁发,该机构是与矿业和能源部有联系的联邦机构,是矿产资产的管理者,如《矿产资产管理条例》中所述。第 13,575/17 号法律。 事实证明,鉴于采矿业的特殊性,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需要法院予以强烈回应的微妙问题:非法、非正规采矿[1]矿产资产。 在最近的一个场景中,已经注意到公共民事和征收行动的激增(其中联盟作为作者出现),其目的是在未经授权的行政行为(使用指南、条例)开采矿产资源时获得世袭补偿。采矿权或其他所有权),甚至与所获得的所有权不同。 首先,有必要区分这些案件中存在的两类矿工(目前是联盟提起的诉讼中的被告):(1)秘密和非法矿工,他们不是可能受干扰区域的多边形的所有者他在哪里采矿;(2) 以及所谓的不规则。也就是说,禁区的持有者,但最终在没有向导或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采矿,甚至超出了授予他的向导或所有权的限制。 然而,在这两个案件中,尽管法律情况表明条件存在明显差异,但定罪并不明确。事实证明,在谈论时效时,非正规和非法采矿者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因为对国家行动的时间限制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确定性的支持,并且对每个人都。
有帮助。 从定罪的内容来看,判例采用了不同的参数,是仅补偿不规则开采和出售的东西(补偿市场价值),还是补偿所有进行的活动,无论是无菌废物还是剥离过程中去除的土壤。STJ 最近在判断此类性质的要求时采取的立场阐明了这一背景。 在 REsp no. 1.923.855/SC [2]的判决中,高等法院 (STJ) 第二小组巩固了一项谅解,即在非法开采矿产资产的情况下,应向联盟支付的赔偿必须基于对联邦实体造成的损害总额。 综上所述,根据 STJ 的规定,必须按照矿工相应 非 WhatsApp 号码 正常开采所获得的收入的 100% 与其市场价值两者中较高者来计量。该判决的依据是,低于此标准的赔偿可能会妨碍制裁的惩罚性教育性质。 仍然存在一个问题:赔偿的目的是赔偿还是教育学? 这种谴责给矿工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对此类矿床的运营没有市场兴趣(考虑到,在装饰性岩石的具体情况下,需求遵循当下的时尚,因为它是一种用于装饰目的的矿物)。建筑物),除。

了(请注意,错误地)给予不同的矿工相同的法律待遇。 然而,鉴于一些法院就这些赔偿索赔的时效作出的决定,该问题呈现出更具表现力的轮廓,这与 STF 在 RE no. 669.069/MG 中通过的理解完全不一致。 联邦最高法院 (STF) 在 RE No. 669.069/MG,主题 No. 666 的判决中,确立了一项谅解,即对公共财政损害的索赔不会受到时效性影响的影响,并确定了以下内容论文 : “规定了修复因民事犯罪而对公共财政造成损害的行动。” 法院证实了这样的理解,即“不可时效性”问题不能以无限制的方式设想,因为原初宪法本身就小心翼翼地阐明并明确建立了事实上存在诉讼时效性的假设。 事实证明,当涉及到赔偿联盟侵占矿产的诉讼时,许多法院错误地认为这种索赔是不受时效限制的,而且最重要的是,STF 先前在第 no 项中确立的论点. 666. 这是可以从第二区联邦地区法院 (TRF-2) 采取的立场中逐字推断的,该法院多次表达了其立场[3],即行为与篡夺行为一致开采财产矿产属于第 8,176/91 号法律第 2 条和第 9,605/98 号法律第 55 条的犯罪范畴。用言语来说: “民事程序。中间上诉。公共民事诉讼。非法修道院。矿物上诉。环境退化。过程卫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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